1988年,日本某公司于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了“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同年7月,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以及技术效果上完全相同,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该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而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尽管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以下是关于1988年专利提交的详细说明:
1、日本公司的专利申请:
日期:1988年5月7日
专利类型:“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提交地点:日本专利机构

后续行动: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声明优先权;1988年12月25日,提交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2、中国大学的专利申请:
日期:1988年9月10日
专利类型:“保健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提交地点:中国专利局。
3、法律依据及结果: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中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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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什么是优先权原则?
答: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提出的相同主题内容的专利申请,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这意味着即使其他人在这期间内提出了相同的专利申请,首次申请人仍然可以凭借优先权获得专利权。
问题2:为什么中国专利局将专利权授予日本公司而不是中国大学?
答: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日本公司在首次申请后的12个月内享有优先权,尽管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先于日本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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