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权包括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和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以及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1、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开以及何时公开的权利。
署名权:在作品上署名,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修改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通过无线或有线电视传播或转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特定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将作品或作品片段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
音乐产权涉及多个方面,涵盖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所有法律权益,理解这些权利不仅有助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在使用音乐时遵守法律规定,避免侵权行为。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258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