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属于第32类。
矿泉水作为一种常见的饮料,其商标注册类别涉及多个方面,根据国际商标分类制度(Nice分类),矿泉水主要归类于第32类,即饮料类,以下是关于矿泉水商标类别的详细内容:
1、第32类 饮料类
天然矿泉水和人工矿泉水:包括从地下深层含有天然矿物质且经过特定处理工艺后获得的饮用水。
碳酸饮料:包括含二氧化碳的饮料,如碳酸矿泉水。
果汁饮料:包括果汁和果汁混合物等。
2、第5类 食品类
精制食用盐:矿泉水中常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其中的盐分也属于食品范畴。
3、第7类 化学制剂类
水处理剂:用于处理水质的化学制剂,可用于净化矿泉水。
4、第11类 家居设备类
饮水机:用于提供冷热矿泉水的设备,如家用饮水机。
矿泉水品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将产品定位为具有保湿、滋润等功能的美容用品,因此也可以归类到化妆品和清洁用品类。
矿泉水作为一种饮料,主要归属于第32类,即饮料类的范畴,根据具体情况和市场策略,矿泉水品牌还可以考虑在第5类、第7类或第11类进行商标注册,以保护其品牌权益并确保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产品的来源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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