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表是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填写的表格,它包含了申请人信息、商标信息以及申请声明等内容,正确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对于确保商标注册流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以下是详细的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信息
1、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
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其身份证明文件上标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3、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4、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
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不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详细填写中英文地址。
5、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
此栏供国内申请人和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外国申请人填写其在中国的联系方式。
二、代理机构信息(如适用)
1、代理机构名称
申请人委托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申请人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不填写此栏。
2、代理人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填写代理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
三、商标信息
1、商标图样
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2、商标说明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四、类别与商品/服务项目
1、类别
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
2、商品/服务项目
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
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五、其他声明与要求
1、商标申请声明
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
2、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六、申请人章戳与代理机构章戳
1、申请人章戳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2、代理机构章戳
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此栏加盖公章,并由代理人签字。
七、收费标准
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
相关问题与解答
1、什么是尼斯分类?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分类是一种多语种的分类,可以用于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市场主体整理和选用,尼斯分类包括两部分内容,一个是由尼斯联盟成员国适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另一个是尼斯协定各成员国用于沟通商品和服务分类信息的尼斯分类字母排序表,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我国对尼斯分类的中文表述,适用于我国申请人通过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报注册商标需要的商品/服务范围。
2、如何区分颜色组合商标和商标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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