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法律法规有哪些关键要点需要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法律,保障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法律法规

一、总则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商标注册、使用、转让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商标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注册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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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的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自行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审查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初审与公告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异议与复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变更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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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无效情形

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缺乏显著特征、过度描述性、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欺骗性、与社会道德风尚不符等情形。

无效程序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规范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不正当使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未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的;未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而误导消费者的;未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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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权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补充规定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法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实施细则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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