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能否使用地名
在商标法中,关于是否可以使用地名进行商标注册有明确的规定,以下是详细解答:
1、基本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具体情况说明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北京”、“上海”等。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历史或地理标志: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如“神农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风景区名称:不是行政区划的地名也可以注册为商标,野山坡”、“孤山寨”。
外国不知名地名:如韩国的“釜山”,也可能注册成为商标。

证明商标的一部分:地名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来注册商标,沙县小吃”、“金华火腿”。
3、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 如何判断一个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

答:地名具有“其他含义”通常是指该地名除了作为地理名称外,还具有公众普遍知悉的其他固有含义。“神农架”除了是一个地名,还具有特定的文化和历史意义,通过长期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也可以被视为“其他含义”。“新安”作为企业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后,消费者更容易将其识别为企业品牌而不是地名。
问题2: 如果一个商标包含地名,但商品并非来自该地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如果某公司生产的带鱼并非来自舟山,却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这种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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