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通常为3个月,此期间任何第三方有权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的定义 | 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允许其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这是对商标申请人的通知,也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过程。 |
时间期限 | 初审公告期为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在这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意义与作用 | 1.保障权益:给予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防止他人恶意抢注或侵犯自己的商标权益。 2.公众监督:使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保证商标注册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 3.信息公开: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免申请遭到驳回。 |
后续流程 | 1.无异议情况:如果在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裁定不成立,那么该商标将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2.有异议情况:如果有人对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并且异议理由成立,商标局将把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驳回,不予注册公告;如果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则进行注册公告。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错过了初审公告期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之后发现该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该怎么办?
解答:如果注册商标损害了你的在先权利,即使商标已经注册公告了,你也可以通过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来维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问题二:初审公告期内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会如何处理异议申请?
解答: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副本送交被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代理机构,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答辩,如果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将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商标局会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调查核实的结果,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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