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条件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
1、违反禁用条款:如果商标包含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标志,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歌、军旗、军徽等相同或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会被驳回。
2、缺乏显著性:过于普通的名称、通用名称、描述性词语等缺乏独特性和识别性,难以区分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区别,酒店”“啤酒”等直接表示商品类别或功能的词汇,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3、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若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存在权属纠纷,或者与他人拥有的企业名称、域名等在先权利相冲突,容易导致注册失败。
4、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商标仅是对其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予注册,电脑包”用于电脑包商品上就属于此类情况。
5、违反公序良俗: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方面违反了社会公认的良好习俗和道德准则,可能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会被判定为无效并驳回。
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如果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应该如何修改?
答:可以通过增加商标的显著性特征来提高其可识别度,将商标设计成具有独特性的形状或颜色,或者在商标中使用独特的字眼,使其能够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明显区分开来。
问题二:商标被驳回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答:可以,如果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电子发文为三十日内),准备好相关的复审材料,如驳回通知书原件、答辩理由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如果复审成功,商标仍有可能获得注册;如果复审失败,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进一步通过诉讼等方式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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