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与法律依据
定义: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对进口行为中违反美国知识产权、不公平竞争等相关规定展开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法律依据:在实体法方面,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调查对象
一般不正当贸易:包括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等。
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或者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等。
调查机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进行337调查的独立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等。
调查程序
申请与立案:申请人可亲自或邮寄方式向USITC提交申请书,包括非保密文本及保密文本等材料,USITC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布立案公告。
应诉: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
听证前会议:当事人有权就申诉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保密问题进行取证。
取证:取证一般会持续5个月。
听证会:听证会需要1-2周时间。
初裁: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9个月内提交初裁决定,说明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并对救济措施提出建议。
复议与终裁:USITC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要求对初裁进行复审,并在90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审,一旦作出最终裁定和救济措施,即生效。
总统审议:终裁发布后,USITC应将其提交美国总统审议,如总统在60日内未基于政策因素予以否决,则该裁决将成为终局裁决。
救济措施
有限排除令: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普遍排除令: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没收令:如果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已被发布过排除令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贸易制裁性
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
解答:要积极应诉,及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和证据,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听证会上进行有力的抗辩,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确保产品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注意收集和保留自身拥有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据,还可以考虑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避免长期陷入复杂的诉讼程序。
问题:337调查对全球贸易有什么影响?
解答:337调查是一种具有较强贸易保护色彩的措施,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对于被调查的企业所在国来说,可能会导致相关产品的出口受阻,影响该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贸易利益,也可能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和不满,加剧国际贸易摩擦,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促使各国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平竞争,推动全球贸易规则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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