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核心股东对商标的掌控权
1、选择合适主体:除特殊场景外,若使用股权控制度较低的企业、集团内边缘企业或分支机构进行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核心股东无法掌控商标最终控制权,在A集团的案例中,经过查询其下各公司股权架构后发现,最早的创业公司是最佳的权利人选择,因为核心股东对其控制力最强。
2、考虑法律属性和商业属性:在配置商标权时,需考虑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不同法律属性,以及销售型企业、生产型企业、研发型企业、投资型企业等不同商业属性是否适合持有商标权及持有何种类型的商标权。
二、保证商标法律状态的稳定性
1、提前规划:考虑企业长期发展势态,如某主体未来可能用于吸纳新投资产生新股东,导致股权复杂化,此时需提前做好商标权的配置,避免因股权变动影响商标权控制权,若公司有上市计划,也需慎重考虑是否用上市主体来持有商标权。
2、避免风险企业:尽量避免使用纠纷较多、涉诉较多的企业来持有商标,因为注册商标权可能会因注册人涉诉导致被保全、被执行等问题。
三、控股母公司与子公司商标的使用关系
1、获得授权:控股母公司使用子公司的商标,一般需要获得子公司的授权,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在法律上它们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有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包括其商标权。
2、签订许可合同并备案:如果母公司需要使用子公司的商标,应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获得授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费用支付等条款,并报商标局备案。
四、国企集团下属企业商标的管理方式
1、集中管理:国企集团可对下属企业的商标进行统一集中管理,构建垂直管理体系,由集团总部决策层统一部署商标管理战略,制定管理办法,专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商标管理部门,下属企业根据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制度。
2、授权式管理:对于条件成熟的国企集团,可采用授权式管理模式,将各下属企业的全部商标专用权或重要老字号品牌统一划归集团持有,再由集团通过商标许可的方式授权下属企业使用。
五、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共有商标的使用管理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共有人也可以指定一个共有人使用该商标,但其他共有人不得在共有人指定的区域内使用该商标。
六、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控股母公司是否可以随意使用子公司的商标?
答:不可以,控股母公司使用子公司的商标需要获得子公司的正式授权,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问:国企集团为何要采用集中管理和授权式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来管理下属企业的商标?
答:国企集团采用集中管理和授权式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各级下属企业无序、低效且各自为政的管理方式,更能有效避免商标管理混乱、被恶意抢注、侵权甚至国资流失等问题,同时便于统一处理商标续展、侵权事宜,把控商标使用状况,提升商标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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