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
禁用情形 | 具体说明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若某申请人试图注册一个包含“中国”字样且与国旗图案相似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这明显侵犯了国家尊严和形象,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因为国家名称、国旗等是国家的象征,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被商业化滥用。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如果商标中含有对某个民族不尊重、贬低或歧视性的内容,比如文字、图形暗示某个民族的某些特征是负面的,就会伤害民族感情,违背民族团结原则,以某个少数民族的禁忌元素作为商标主要部分,这是对民族文化和情感的不尊重,会被驳回。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一些商标声称具有某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神奇功效或品质,误导消费者,比如一款普通的保健品商标宣传能治愈所有疾病,这种夸大其词的宣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扰乱市场秩序,所以不能通过注册。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包含色情、暴力、宣扬恐怖主义等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商标会被驳回,像包含低俗色情图案或文字的商标,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可能造成腐蚀。 |
二、缺乏显著特征
情况分类 | 详情 |
过于简单的图形或文字 | 仅以单一的、常见的几何图形(如圆形、方形)或单个字母作为商标,这些元素在市场中缺乏独特性,难以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无法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 |
描述性词汇 | 如果商标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等特性,如“美味蛋糕”作为蛋糕店的商标,“优质钢材”用于钢材产品,这类词汇只是对商品的一般性描述,没有突出的独特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该商标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 |
通用名称 | 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如“苹果”用于水果类产品,“手表”用于钟表类产品等,通用名称是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共同称呼,不具备识别特定来源的功能,不能获得注册。 |
三、与在先权利冲突
冲突类型 | 说明 |
在先注册商标 |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就会驳回。“康帅傅”与“康师傅”在方便食品类别上就很相似,消费者可能会因外观、读音等因素产生混淆。 |
在先申请的专利 | 若他人已就某一外观设计或发明专利进行了申请并公布,而商标注册申请与之冲突,也会被驳回,比如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申请,他人却将相似的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在该电子产品上。 |
在先著作权 | 当商标的设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如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创作的美术作品、文学作品中的角色形象等作为商标,就会引发纠纷并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将某知名漫画人物形象作为服装品牌商标未经许可使用。 |
在先域名权 | 如果他人的域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商标注册与之冲突,可能引发争议而被驳回,某知名网站域名“example.com”,他人注册与之核心部分相同的商标用于相关网络服务,可能会被认为侵犯在先域名权。 |
四、其他原因
原因类别 | 具体情况 |
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 但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长江”作为酒类商标就可能因仅表示地名而被驳回,除非它能证明还有其他特殊含义。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某种水杯为了实现更好的握持感而设计的独特外形,如果仅是功能性的形状,就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因为这会限制其他同类商品的设计发展空间,不利于市场竞争。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因为缺乏显著特征,还有机会通过吗?
答:有机会,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特征,例如长时间的市场推广、销售业绩、消费者的认知和评价等相关材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阐述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从而有可能获得注册。
问题二: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商标被驳回后,能否协商解决?
答:可以尝试协商解决,如果是因为与其他在先商标权利冲突被驳回,申请人可以与在先商标权利人进行沟通协商,看是否能达成共存协议或者其他解决方案,双方可以协商划分市场范围、产品类别等方式避免混淆,然后根据协商结果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重新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是否能够获准注册仍取决于商标局的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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