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撤”
“三撤”通常指第三人撤销之诉、商标法中的“撤三”制度以及合同法中的法定撤销权,以下是具体介绍:
1、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一种事后特殊救济程序,旨在为因案外人未能参加诉讼而受到生效裁判文书错误损害的民事权益提供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规定,提起该诉讼的主体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商标法中的“撤三”制度:即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合同法中的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哪些主体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问:商标法中的“撤三”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撤三”制度旨在清理僵尸商标、释放闲置商标资源,对于拟注册新商标(目标商标)是清除在先注册障碍的常用有效手段。
3、问:如何判断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情形?
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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