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册不当的定义及类型
1、定义:商标注册不当是指某一商标的注册不恰当,不合适,与《商标法》立法原则或者民法的根本原则相冲突。
2、类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不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附期限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具体事由及法律依据
序号 | 事由 | 法律依据 |
1 | 使用禁用标志 | 《商标法》第十条(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关的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为禁用标志) |
2 | 欠缺显著性 | 《商标法》第十一、十二条(与商品本身的性质、特征、质量或者数量不可区分的标志,除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而便于识别的以外,均为欠缺显著性的标志) |
3 |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 |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直接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为社会公益所不许,应当予以撤销) |
4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 《商标法》第十三条 |
5 | 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 | 《商标法》第十五条 |
6 | 含有地理标志且误导公众 | 《商标法》第十六条 |
7 | 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 |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享有的肖像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知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利益等) |
三、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答案: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三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四是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不包括商标的在先权利);五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如丑化他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的,违反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取得注册的以及违反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取得注册的等等。
2、问题: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撤销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撤销申请是不受五年时间限制的,即使该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只要被认定为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仍然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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