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国家相关的标志及名称
1、国家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外国国家标志: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国际组织标志: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二、官方标志及检验印记
1、官方标志: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2、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标志
1、民族歧视性: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2、欺骗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3、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具显著特征的标志
1、通用名称: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描述性标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过,上述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五、涉及他人权益的标志
1、在先权利: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抢先注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姓名权等在先权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六、其他特殊情况
1、地理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三维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七、相关问题解答
1、问:如果一个商标包含了国家名称的一部分,但不是完全相同,能否注册?
答:一般情况下不能注册,因为包含国家名称的一部分仍可能被视为与国家名称近似,容易引发误解或不良影响,除非得到国家的明确授权或认可。
2、问:个人名字可以注册商标吗?
答:普通个人名字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但如果名字是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则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名字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也可能导致注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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