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商标局将受理并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而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确定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来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该法还强调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三、例外情况
1、同日申请且使用情况不同: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申请,且各申请人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那么可以由各申请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2、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能享有优先权,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按照该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申请人就有关商品申请提出商标注册的,在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品以该商标向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又要求优先权的,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但其中一个申请人之前已经在该商标上投入了大量宣传和使用,是否仍然适用先申请原则?
答: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两个申请人是在同一天提交的申请,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同一天申请的商标使用情况不同,即各申请人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那么可以由各申请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即使其中一个申请人之前已经在该商标上投入了大量宣传和使用,也不能直接获得注册权,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问:如何证明自己是“先申请人”?
答:要证明自己是“先申请人”,关键在于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提交申请的时间早于其他任何竞争对手,这通常包括提交详细的申请文件记录、官方收据或确认函等证明材料,这些材料能够清晰地显示申请日期和时间,从而作为判断申请先后顺序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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