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注册的商标
1、与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相关的标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2、官方标志及检验印记: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3、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4、民族歧视性及夸大宣传的标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5、有害道德风尚或不良影响的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6、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7、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不过,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8、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比如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相冲突的标志不能注册。
9、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关问题解答
问题一:为什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通用性,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造成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也不利于对地方文化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问题二:哪些情况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答:以下情况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苹果”作为水果的通用名称,“纯净水”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这些标志由于缺乏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不过,如果这些标志经过长期使用、锤炼而形成的固定短语,一般可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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