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国家及政府相关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些是国家的象征,代表着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如五星红旗、八一军旗、国徽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我国遵循国际交往中的平等原则,未经外国政府同意,不得使用与其国家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免侵犯他国主权。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标志也受到保护,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的标志。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官方标志和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体现,具有公信力,不能随意作为商标使用,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2、涉及特定公益组织及有害信息的标志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标志,“红新月”是红新月会的标志,两会都是自愿的国际性的救护救济组织,其标志具有特定的公益价值,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至关重要,任何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都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以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内容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误导消费者,如用“健康”“长寿”作香烟商标,用“万能”做药品商标等,这种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及其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如用“二房佳酿”作饮品商标,用“鸡婆”做调味品商标等。
3、涉及地名及通用名称的标志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这些地名具有特定的地域指代意义,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将其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引发混淆,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竞争,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对一类商品的统称,缺乏显著特征,无法将该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如“手机”这个词汇,它是对一种电子产品的通用称呼,若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就会导致该商标失去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这类标志只是对商品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独特性,如“纯棉”用于服装、“保鲜”用于冰箱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应具有识别性和独特性,以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如果一个标志过于简单、普通,缺乏显著特征,如单个字母、简单的几何图形等,难以在消费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需遵守诸多规定,涉及国家象征、政府标志、公益组织标识、有害信息、地名及商品通用名称等方面均不可注册,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国家尊严、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确保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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