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评审分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信息类别 | 详情 |
申请人名称 | [申请人具体名称] |
申请人地址 | [详细地址] |
申请商标 | [商标图样及文字说明] |
申请日期 | [具体日期] |
申请类别 | [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项目] |
初审结果 | [初审通过/驳回等情况] |
二、评审依据
(一)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包括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等。
第九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如第十三条关于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
(二)审查标准
1、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从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文字商标“舒克”与“舒客”,在读音和字形上较为相近,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对于图形商标,若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如两个圆形图案,一个中间是简单的线条构成的人形,另一个中间是稍微复杂一点的卡通人形,但整体轮廓和主要元素相似,也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2、商品/服务类似判断标准
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及相关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断,第 30 类的咖啡与第 32 类的果汁饮料,虽然不在同一大类,但由于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有较大重合,可能会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三、评审分析
(一)商标显著性分析
分析要点 | 具体情况 |
商标构成要素 | 该商标由[具体的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组成,商标是由独特的艺术字体写成的品牌名称,或者是具有特定风格的动物图形与文字组合。 |
显著性判断 | 经查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没有与该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且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功能等特点,因此具备显著性,某品牌申请的商标是一个自创的词汇,与市场上现有的商品名称没有关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二)与在先权利冲突分析
对比对象 | 分析结果 |
引证商标一(注册号:[X],所有人:[Y]) | 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在文字、图形、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ABCD”文字与圆形图案的组合,而引证商标是“EFGH”文字与方形图案的组合,两者在视觉和读音上都有较大区别。 |
引证商标二(处于初审公告期内,申请号:[Z]) | 经过对比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品/服务类别上虽有部分交叉,但在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两者的来源,不构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 25 类服装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 28 类玩具上,虽然都面向儿童市场,但消费者在购买时会根据商品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区分。 |
四、评审上文小编总结
综合以上评审依据和分析,该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注册条件,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五、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问题一:如果对商标注册评审结果不满意,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解答:申请人可以在收到评审结果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决定仍不满意,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问题二:商标评审中如何判断商品/服务的类似程度?
解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功能用途:如果两种商品/服务在功能、用途上有密切关联,容易被消费者认为具有替代性,则可能被判定为类似,钢笔和圆珠笔,都是用于书写的工具,功能相近。
2、销售渠道:通过相同或类似的销售渠道销售的商品/服务,更有可能被认定为类似,运动鞋和运动服通常都在体育用品商店销售,其销售渠道相似。
3、消费群体:针对相同或相似消费群体的商品/服务,容易被视为类似,婴儿奶粉和婴儿尿布,主要消费群体都是婴儿及其家长。
4、相关行业的认知:参考相关行业的普遍认知和商业惯例来判断商品/服务的类似性,在餐饮行业中,火锅底料与火锅调料通常被认为是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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