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以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以下是关于专利优先权的详细说明:
1、优先权的种类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但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外国优先权: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优先权的作用
鼓励及时申请专利:一有发明创造,发明人就可及时申请专利,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也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在先申请”原则。
督促加快研究进程:优先权的期限为12个月,这就要求发明人必须在第一次申请之后的12个月内对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进行完善与改进。
有利于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加强专利的保护: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3、如何提出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对于外国优先权,还需要提交经原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提交方式可以是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后在中国提交收到的纸质优先权副本,或者通过DAS(Digital Access Service)数据交换服务来获得。
4、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情况
提交新申请的同时未提出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逾期未提交及未全部提交专利申请副本的。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代理机构名称中的一或两项内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不满足提出优先权的时限及类型要求。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费的。
5、优先权的撤回与恢复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之后,可以撤回全部或者部分优先权,但需要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然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申请人收到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并符合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相关问题解答
1、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
2、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国知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指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中国国家阶段,国知局如何处理?
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家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最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在中国国家阶段,根据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该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以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发现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则该国际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或在该国际申请日后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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