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

一、基本

1、定义: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组成要素:地理标志由“原产地名称”和“商品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是本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如“库尔勒香梨”中的“库尔勒”;“商品名称”则是被标志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如“库尔勒香梨”中的“香梨”。

3、基本特征:地理标志具有真实性、地域性、特异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指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经过长期持续使用,被公众普遍知晓;地域性指产品的全部生产环节或主要生产环节应当发生在限定的地域范围内;特异性指产品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特定声誉或其他特性;关联性指产品的特异性由特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

二、保护体系

1、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保护体系: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注册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保护体系: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登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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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体系: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认证保护。

三、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

2、提交材料: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和保护机制的文件、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材料等。

3、初审与公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合格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初步认定公告。

4、异议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初步认定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认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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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用标志使用

1、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等。

2、标示方法:可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编织等方式附着在产品本身或包装上;也可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还可通过广播、电视、出版物、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3、违规处理:未按标准组织生产或两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使用资格,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五、问题与解答

1、: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否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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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的不以赢利为目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业务范围应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2、:我想申请“高老庄西瓜”地理标志商标,在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商品项目栏能否填“新鲜水果”?

:不能,地理标志具有特定品质,一般应指向单一的具体商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笼统地表述为活动物、新鲜水果、中药材、谷类制品等某一类商品的统称,如所报地理标志商标为“高老庄西瓜”,其指定使用商品应为“西瓜(新鲜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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