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权属的确认:
时间 | 事件 | 详情 |
1975年 | 红牛饮料起源 | 许书标先生在泰国成功研制出“红牛”(Krating Daeng)。 |
1993年 | 红牛进入中国市场 | 许书标先生应邀来到中国发展,并创新地在中国首次使用中文“红牛”这一命名。 |
1998年 | 合资公司成立 |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泰国天丝集团正式成立合资公司,天丝集团投入“红牛”系列商标作为合资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并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
2016年 | 商标许可协议到期 | 双方未续约,矛盾由此激化。 |
2020年12月 | 最高院终审判决 | 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权属天丝红牛,且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已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 |
2、商标权属纠纷: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之间存在多年的商标权属纠纷,红牛公司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判令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但最终未能获得支持。
3、相关判决要点: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本案中,天丝公司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出资,而是与配方、技术工艺等知识产权一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是许可使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长达20年之久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红牛公司并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反而一再作出尊重天丝公司商标权的保证,因此双方就“红牛”系列商标曾经存在过长期的许可使用关系。
红牛公司主张涉案合资合同中约定了商标归属于该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为什么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不能获得“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
答: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是“红牛”系列商标的合法持有者,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仅获得了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并未通过合法的转让或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所有权,红牛公司在长达20年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也未对商标权利归属提出异议,反而多次作出尊重天丝公司商标权的保证。
2、问:“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案对商业合作有何启示?
答:“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案表明,在商业合作中应明确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并签订详细的合同条款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合作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尊重彼此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品牌的良好形象和市场秩序,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寻求法律解决方案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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