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设立同盟:本条约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
缩略语定义:包括“国际注册”、“国际申请”等术语的具体含义,如“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等。
2、实质条款
商标的国际注册簿:国际局依照本条约及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商标国际注册簿上办理商标注册,国际注册应根据国际申请办理。
提出国际申请和享有国际注册的权利:任一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都可以提出国际申请并享有国际注册;如申请人为数人,必须该数人都是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时,才有权提出国际申请;国际注册所有人有数人时,必须该数人都是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才有权享有国际注册。
国际申请:国际申请应依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的规定,包括关于申请是依照本条约提出的说明、申请人的身份、住所、国籍和通讯处的说明、商标图样等内容;国际申请可以包含一项声明,要求以前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申请的优先权。
指定国:指定国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希望其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并在国际申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
3、行政规定
国际局的职责:国际局负责办理国际申请的接收、审查、公告以及国际注册簿的管理等工作。
国家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办理商标注册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办理区域商标注册工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
4、修订与修改
规定了条约修订的程序和条件等相关内容。
5、最后规定
包括本条约的加入、生效、退出以及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相关问题与解答
1、中国是否加入了《商标注册条约》?
中国未加入《商标注册条约》,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修订文本)的成员国,该协定是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
2、《商标注册条约》与《马德里协定》有何区别?
《商标注册条约》同《马德里协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在国际注册方面更为简化。《商标注册条约》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更宽松,只要申请人是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无论其是否是成员国国民,都可以提出国际申请。《马德里协定》则要求申请人必须是成员国的国民。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306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