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法中,实质相似是一个核心概念,它关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判断,以下是对实质相似的详细说明:
1、定义与内涵
基本定义:实质性相似是指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中表达的相似,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在认定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应以两部作品中的表达为对象,即对比的是表达,认定是否相似是认定两部作品的表达是否相似,而非其他。
独创性部分的相似:实质性相似也指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中权利人付出创作性劳动部分的相似,一部作品可能包含作者自己创作的部分、借鉴或引用他人的创作部分以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信息和素材,在比对时,必须排除他人的劳动及公有领域的成果。
2、判断依据与角度
字面相似:在字面相似的情形下,可以综合考虑所抄袭的数量及其在被抄袭作品中的分量,所抄袭的数量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成正比,如果抄袭的部分已经构成了原告作品中的精髓,即使只是一小部分,也可能认定为侵权。
非字面相似:在非字面相似的情形下,应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非文字部分之间实质性相似的根据,美术作品一般从色彩、形状及构造、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认定实质性相似,但不应仅以作品中衬片的拍摄、采光角度、形状、颜色、图形布局某个方面的细节特征作为判断依据。
判断角度:根据作品的不同受众,应当具体选择不同的判断角度,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作出相似性判断,抛弃专业知识的影响,以一般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对原被告作品是否实质相似进行判定;从普通专业人员的角度作出相似性判断,因为侵权行为人可能把他人权利中的某些因素作了非创造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自然联想到的,侵权产品与原技术具有实质相同的效果。
3、判断方法与原则
普通观众测试法(整体观感法):以普通、理性的观众角度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判断,该比对方法是指将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以一般读者的感受进行判断,更强调普通公众对作品的感受,注重读者的欣赏体验,对思想和表达不做技术上的区分。
抽象测试法(三步法标准):确立于1992年的阿尔泰案(Altai案),其分为抽象、过滤和比较三个步骤,首先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进行层层抽象,然后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部分(思想、公知领域等)过滤掉,最后将剩余的部分也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进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内外部测试法:更像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这种方法在斯德、马蒂克罗夫特电视与麦当劳公司纠纷(Sid and Marty Krofft Television VS McDonald’s Corp.)中被首先提出,在美国判例中较为常见。
判断原则:在具体的实质性相似的比对过程中,需要考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二是独创性保护原则;三是整体性原则;四是重要性(质量)原则;五是比例(数量)原则;六是公众(受众)感知、欣赏体验原则。
4、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以避免在判断实质相似时混淆?
答案: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思想和表达的基本方法,思想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不能被垄断和独占,而表达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在判断实质相似时,应重点关注作品的表达方式、语言选择、结构安排等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而不是作品所传达的思想、情感或主题。
问题二:在判断实质相似时,如何平衡不同受众的判断标准?
答案:在判断实质相似时,应综合考虑不同受众的判断标准,要从一般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以普通理性人的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对作品是否实质相似进行判定;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作品(如计算机软件、音乐作品等),则应以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或专家作为判断主体,还可以结合多种判断方法(如普通观众测试法、抽象测试法等)来综合评估作品之间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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