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以下是对商标注册近似判断的详细内容:
1、文字商标近似
字形相同或相似
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华为”与“华伪”,尽管字体和设计有所不同,但由于汉字构成相同,容易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如“Apple”与“APPlE”在字母排列上略有差异,但整体上仍被视为近似商标。
读音相同或相似
商标文字的发音相同或相似,且字形相近,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可口可乐”与“可日可乐”,在读音和含义上相近,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含义相同或相似
商标文字的含义相同或近似,也可能导致商标被判定为近似。“虎”与“豹”虽然字形和读音不同,但含义相近,可能被认为是近似商标。
显著部分相同或相似
如果两个商标的文字部分中,有显著的部分相同或相似,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这通常涉及到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部分。
2、图形商标近似
构图和整体外观相似
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两个图形的主要部分相似,或者整体视觉效果相似,都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图形商标。
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图形
如果一个商标完整地包含了他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那么这两个商标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
3、组合商标近似
分要素审查
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一个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他人已注册的组合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相似,而文字部分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那么这两个组合商标就可能被判定为近似。
4、相关法律规定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相关问题与解答栏目
1、问题:如果两个商标在视觉上非常相似,但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完全不同,它们仍然会被判为近似商标吗?
解答:是的,即使两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完全不同,如果它们的视觉表现非常相似,以至于公众可能会混淆来源,那么它们仍然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因为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不仅限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其他类别。
2、问题: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如何平衡商标的独特性(显著性)和市场的多样性?
解答:在判断商标近似时,独特性(显著性)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独特性强的商标通常享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市场多样性也是不可忽视的,当市场上存在多种相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商标时,需要综合考虑各商标之间的差异以及它们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两个商标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高度相似,且这种相似性可能导致公众混淆,那么即使考虑到市场多样性,它们也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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