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历经多年,最终以广药集团胜诉告终。这起案件凸显了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王老吉商标注册案例
时间 | 事件 | 详情 |
1995年 | 签订商标许可合同 | 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
1997年 | 再次签订合同 | 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许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 |
2000年 | 续约 | 广药集团(许可人)与鸿道集团(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期限至2010年5月2日止。 |
20012003年 | 签订补充协议 | 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并签署两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后因该行为属个人受贿,故协议无效。 |
2010年 | 提出仲裁申请 | 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认为李益民签署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
2012年 | 仲裁裁决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终裁: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
2012年 | 提起诉讼 | 加多宝公司不服该裁决,以仲裁委员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并获立案。 |
2013年 | 法院裁定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裁定,驳回了加多宝集团的申请。 |
2014年 | 虚假宣传案 | 广州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
2015年 | 维持原判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
2017年 | 红罐之争 |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
2018年 | 驳回再审申请 |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广药集团的再审申请。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答案: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包括仲裁、诉讼和再审申请等,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最终得到了部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未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对于红罐包装装潢的权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加多宝公司还曾就仲裁结果提出过撤销申请,但被法院驳回。
问题二:这个案例对中国商标保护有什么启示?
答案: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纠纷案例对中国商标保护提供了以下启示:商标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商标许可或合作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权利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以做出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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