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适用于未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
商标注册不适用的情况
一、缺乏显著性
情况描述 | 具体说明 | 举例 |
通用名称 | 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用途、主要原料等,缺乏独特性,苹果”用于水果类产品,“衬衫”用于服装类。 | 申请注册“苹果”(水果)为水果类商标,“衬衫”为服装类商标,会被判定缺乏显著性。 |
通用图形 | 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常见的自然图案等,不具备识别性,例如圆形、三角形、普通的云朵图案等。 | 以简单的圆形申请图形商标注册,用于各类产品,因缺乏独特性,难以获准注册。 |
通用颜色 | 单一的颜色,缺乏明确的指向性和识别性,例如红色、蓝色等单纯颜色(特殊情况除外)。 | 单独以红色申请商标注册,用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
二、涉及违法或不良信息
情况描述 | 具体说明 | 举例 |
违反法律法规 | 涉及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图案等,如国家旗帜、国徽、军旗等。 | 申请包含某国国旗图案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这是明确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注册。 |
带有民族歧视性 | 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带有对特定民族歧视性含义,例如包含侮辱性词汇针对某一民族。 | 商标中出现带有贬低某民族形象和尊严的文字,这种商标是不被允许注册的。 |
欺骗性或误导性 | 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比如虚假宣传产地的商标。 | 标注“瑞士制造”,但实际生产地并非瑞士的商标,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不予注册。 |
三、侵犯他人权益
情况描述 | 具体说明 | 举例 |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在他人已注册或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基础上进行模仿、抄袭等,例如与他人知名品牌相似的标志。 | 某品牌已注册了“可口可乐”,其他企业申请“可口可乐乐”等相似度较高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不能注册。 |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 | 商标设计与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 | 某产品的外观设计已获得专利,他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构成侵权,无法注册。 |
四、其他不适用情况
情况描述 | 具体说明 | 举例 |
缺乏独创性 | 商标设计简单、常见,没有独特的创意和个性,例如简单的字母组合,没有特殊含义和艺术设计。 | “ABC”这样简单的字母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因缺乏独创性,可能不被批准。 |
易产生不良影响 | 商标的含义、发音等可能会对社会风气、道德观念等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包含低俗、暴力暗示的内容。 | 商标名称带有不文明、低俗的谐音或文字,会引起社会负面反应,不能注册。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一个商标只是颜色组合,没有任何图案和文字,它有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吗?
答:有可能,如果单纯的颜色组合过于简单、普通,缺乏独特性和识别性,就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例如常见的单一纯色,消费者很难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不过,如果是经过长期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且能让消费者看到颜色就联想到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颜色组合,则有可能被认定具有显著性而获准注册。
问题2: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即使已经提交了申请但在初审阶段被发现,申请人还有机会修改商标以避免侵权并继续注册流程吗?
答: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在初审阶段被认定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申请人可以尝试修改商标,使其不再与在先权利冲突,但如果修改后的商标仍然与在先权利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者实质性相似,那么注册申请可能仍不会被批准,如果侵犯的是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等权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使修改也可能无法通过审查,所以一旦发现侵权,申请人应及时调整策略,要么放弃申请,要么积极修改并与在先权利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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