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虽繁琐,但别怕累。它是品牌保护基石,能为企业发展护航,付出努力定有回报,值得坚持。
商标注册类别
一、核心类别

| 类别 | 主要涵盖商品或服务 |
| 第1类 |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黏合剂和胶水 |
| 第2类 |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
| 第3类 |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发水;牙膏;牙粉 |
| 第4类 |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 |
| 第5类 |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净化剂(按药物制剂归类);杀虫剂;消毒剂 |
| 第6类 |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
| 第7类 |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带轮;机器零件(不包括第2类中的货品);非手动农业器具 |
| 第8类 |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
| 第9类 |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海底)和教学用途仪器及器具;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形象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使用光学射线拉制、加工或精整加工玻璃的装置 |
| 第10类 |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材料 |
| 第11类 |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
| 第12类 |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
| 第13类 |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烟火 |
| 第14类 |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
| 第15类 | 乐器 |
| 第16类 | 纸和纸板;印刷品;书籍装订材料;照片及图片;美术明信片;集邮簿;食品用纸盒与纸板;包装用纸袋与纸板;信封;卷宗夹;本册 |
| 第17类 | 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品相似材料的制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和树脂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材料;非金属软管和非金属柔性管 |
| 第18类 |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伞和阳伞;手杖;鞭,马具和鞍具;动物用项圈、皮带和衣服 |
| 第19类 |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纪念碑 |
| 第20类 | 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制品或保存的艺术品 |
| 第21类 |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不包括清扫工具);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
| 第22类 | 绳缆;衬垫;纤维填充材料;纺织用纤维原料及其替代品 |
| 第23类 | 纺织用纱和线 |
| 第24类 | 织物及其替代品;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篷布等;床上用品 |
| 第25类 | 服装,鞋,帽 |
| 第26类 |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
| 第27类 |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
| 第28类 | 游戏器具和玩具;视频游戏装置;体育活动用设备;装饰性纪念品 |
| 第29类 |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
| 第30类 |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意式面食,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 |
| 第31类 | 农业、园艺和林业产品;米;花卉和植物;活生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动物饲料;麦芽 |
| 第32类 |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
| 第33类 |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
| 第34类 | 烟草;烟具;火柴 |
| 第35类 |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
| 第36类 |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
| 第37类 |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
| 第38类 | 电信服务 |
| 第39类 |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
| 第40类 | 材料处理 |
| 第41类 | 教育娱乐服务 |
| 第42类 | 科技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服务 |
| 第43类 |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服务 |
| 第44类 |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畜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
| 第45类 | 法律服务;为有形财产和个人或集体进行辩护的服务;由律师为个人、组织提供服务(包括咨询意见和司法行政) |
二、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商标注册选择类别时,如果一个企业有多种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是否都需要分别注册?

解答:是的,商标分类保护是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的,如果企业涉及到多个类别的产品或服务,且都希望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那么需要分别在对应的类别中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一家企业既生产食品(属于第29类),又提供餐饮服务(属于第43类),就需要在这两个类别分别注册商标,以确保在不同业务领域都能享有商标专用权。
问题2:在第9类注册了电脑相关商标后,是否就能禁止他人在任何与电脑相关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解答:不是,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为准的,虽然在第9类注册了电脑相关商标,但如果他人在其他类别,比如第35类(广告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来为电脑相关产品做广告宣传等,且该使用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只有在核定的第9类商品范围内,才能依法给予商标专用权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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