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成为商标。
商标是用于区别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以下是对各要素的详细说明:
要素 | 详细说明 | 举例 |
文字 | 文字作为商标的材料,包括汉字(简体或繁体)、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以及英文等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 “安迪”二字、“可口可乐”(中文加英文) |
图形 | 在平面上表示出来的物体的形状,可以是具体描绘实际存在的人、物的形状,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还可以是抽象的图形,图形具有很强的表现力,可以鲜明地表现出可区别性。 | 奔驰汽车的方向盘标志、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 |
字母 | 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字母可识性强,在生活中应用广泛。 | IBM(三个字母)、KFC(肯德基的缩写) |
数字 | 表示数目的符号,简单易记,但单独使用时可能缺乏显著性,通常需要与其他元素结合使用以增强识别度。 | 55度杯(55°)、999感冒灵(999) |
三维标志 | 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实物形状,如商品的包装形状、建筑的独特外观等,这种形式的商标相对较少见,但在某些特定行业(如汽车、饮料等)中具有重要作用。 | 可口可乐的玻璃瓶造型、大众汽车的标志(立体设计) |
颜色组合 | 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但需注意,单一颜色通常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除非该颜色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 | 蒂芙尼蓝(Tiffany Blue,注册颜色商标)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声音和气味能否作为商标?
解答:目前在我国,声音和气味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可视性标志作为商标的要素,而声音和气味属于非可视性范畴,因此暂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不过,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是允许声音和气味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美国的“全国广播公司”就注册了其广播前奏曲的声音商标。
问题二: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有何特殊要求?
解答: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时,除了需要满足一般的商标注册条件外,还需要确保该三维标志不是商品的通用形状或功能所必需,一个普通的杯子形状由于缺乏独特性,可能无法作为商标注册;而如果某个杯子的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特征,且消费者能够通过该特征将其与其他杯子区分开来,那么它就有可能作为三维标志商标注册,三维标志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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