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城味道”商标纠纷案
1、申请人:武汉某食品公司。
2、商标描述:“江城味道”文字及图图形,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销售类别。
3、申请流程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武汉某食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江城味道”商标的注册申请。
审查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后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在实质审查期间,未发现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形。
初步审定公告:经过审查,该商标于20XX年X月X日被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注册核准:公告期满后,该商标于20XX年X月X日正式获得注册,注册证号为XXXXXX。
4、争议焦点
商标近似性判断:武汉另一家餐饮企业认为“江城味道”与自己已注册的“江城美食”商标构成近似,可能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于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品类似性判断:争议双方均涉及餐饮服务及相关产品的销售,需判断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
5、判决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虽然两个商标在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考虑到双方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江城味道”商标的注册。
二、“黄鹤楼韵”商标侵权案
1、原告: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黄鹤楼管理处)。
2、被告:武汉某旅游纪念品公司。
3、案件背景
黄鹤楼管理处依法拥有“黄鹤楼 YELLOW CRANE TOWER 及图”美术作品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20XX年X月X日,黄鹤楼管理处发现武汉某旅游纪念品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旅游纪念品上使用了与“黄鹤楼 YELLOW CRANE TOWER 及图”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
4、诉讼请求
黄鹤楼管理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XX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5、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及商标权的侵犯,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工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XX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汉味飘香”商标抢注案
1、抢注人:某外地商人甲。
2、被抢注方:武汉多家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吃店及商家群体。
3、案件经过
近年来,武汉的特色小吃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享有盛誉,“汉味飘香”能够很好地体现武汉小吃的独特魅力和文化底蕴,某外地商人甲受利益驱使,抢先将“汉味飘香”商标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
消息传出后,武汉众多小吃店及商家纷纷表示不满,认为甲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联合起来,委托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并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处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汉味飘香”作为描述武汉特色小吃的常用词汇,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和地域文化特色,不应被个别商家独占,甲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撤销甲的“汉味飘香”商标注册,恢复了该词汇的公共属性,提醒广大商家在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识。
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如果对某个武汉商标注册有异议,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答:根据《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问:在武汉进行商标注册时,如何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答:选择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应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准确划分,首先确定核心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然后在区分表中找到对应的类别,如果商品或服务跨多个类别,需要分别在相关类别上进行注册申请,以确保获得全面的保护,还需考虑实际经营范围和可能涉及的相关领域,避免遗漏重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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