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冲突案例

商标注册冲突案例指两方申请相似商标,如苹果与唯冠的“iPad”之争。

1、世纪宝马案

事实经过:宝马公司在2000年之前就注册了“宝马”“BMW”等商标并长期使用,其产品广为中国公众所知晓,世纪宝马公司成立于2004年,在其服饰产品上使用与宝马公司商标近似的图案,并以含有“宝马”字样的企业名称对外销售,宝马公司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法院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处于事实上的驰名状态,被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具有主观故意,构成侵权。

2、陈彪诉鸡心岭公司案

事实经过:陈彪于2005年创作并发表了《2005 (鸡年)新年活动标志》,鸡心岭公司于2012年2月7日申请注册了含有鸡图形的组合商标,陈彪以鸡心岭公司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商标注册冲突案例

法院观点: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彪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鸡心岭公司注册商标中的鸡图形与陈彪美术作品中的鸡图形无实质区别,其行为侵害了陈彪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多项权利,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歌力思与王碎永案

事实经过:1999年,歌力思公司获准注册“歌力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2009年,王碎永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歌力思及图”商标,后被商标局驳回申请,王碎永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未被支持后又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歌力思公司属于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王碎永在与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侵犯了歌力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商标注册冲突案例

以下是相关问题与解答:

1、问题:在世纪宝马案中,如果世纪宝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使用的商标图案是独立创作的,是否还会构成侵权?

解答:即使世纪宝马公司能够证明其商标图案是独立创作的,但只要该图案与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依然可能会构成侵权,因为商标侵权的判断不仅考虑商标的来源,还包括商标的相似程度以及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等因素。

2、问题:在陈彪诉鸡心岭公司案中,如果鸡心岭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不知道陈彪的美术作品存在,是否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注册冲突案例

解答:即使鸡心岭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在申请商标注册前不知道陈彪的美术作品存在,但由于其未经许可使用了陈彪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仍然构成了对陈彪著作权的侵害,在知识产权领域,不知情通常不是免除侵权责任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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