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激凌可归为第30类商标,该类别包含咖啡、茶、糖、米等食品。
冰激凌商标类别详细说明
一、核心类别
类别 | 具体商品或服务 |
第30类 | 冰淇淋、冰激凌等冷冻甜品是该类别的主要商品,包括各种口味和类型的冰激凌,如巧克力味、草莓味、香草味等传统口味,以及一些具有创意的混合口味冰激凌,像甜筒、威化杯等与冰激凌搭配销售的包装容器也属于此类,常见的“梦龙”雪糕,其主体冰激凌部分就归在第30类。 |
第32类 | 如果冰激凌产品中含有果汁、果浆等成分,或者有相关的饮料产品(如冰激凌奶昔等),可能会涉及到第32类,比如某些品牌推出的含有新鲜水果果汁成分的冰激凌,或者可以和冰激凌混合制作成特色饮品的浓缩果汁等,都可能划分到这个类别。 |
二、相关类别
类别 | 具体商品或服务 |
第28类 | 冰激凌店铺中常常会销售一些玩具作为赠品或者搭配销售,以吸引消费者,特别是儿童消费者,这些玩具可能包括塑料玩偶、小模型等,它们就属于第28类玩具商标类别,在一些儿童主题的冰激凌套餐中,会赠送小型卡通人物玩偶,这种玩偶就归为第28类。 |
第43类 | 冰激凌店提供现场制作和销售冰激凌的服务,这属于第43类餐饮服务类别,包括店内的环境布置、座位安排等服务内容都涵盖在内,一家装修精美、有舒适座位区供顾客品尝冰激凌的店铺,其整体的餐饮服务就涉及第43类。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我想注册一个既有冰激凌又有配套玩具赠品的品牌商标,应该选择哪个类别?
答:这种情况下,主要的商品是冰激凌,所以优先考虑第30类进行商标注册,对于配套的玩具赠品,可以在第28类也进行注册,这样可以全面保护品牌在不同商品上的权益。
问题2:我开了一家冰激凌店,除了店内销售冰激凌,还提供外卖服务,那我的商标类别应该只考虑第43类吗?
答:不是的,虽然第43类涵盖了餐饮服务,包括店内销售冰激凌的服务,但外卖服务的冰激凌产品本身属于第30类,所以你应该在第30类和第43类都注册商标,以确保品牌在产品和餐饮服务方面都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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