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商标注册案

东方商标注册案涉及东方公司提交商标申请,经审查、公告等流程,最终获准注册,受法律保护。

东方商标注册案

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东方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成立于1984年,前身为1928年成立的东方眼镜公司,1993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

被告:广州市东方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方公司”),成立于1988年。

争议商标:第4213953号“东方”商标,申请注册于2004年8月,用于第44类“眼镜行”服务。

时间线

时间节点 事件描述
2004年8月 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
2010年4月6日 “东方”商标初审公告
2010年 上海东方公司在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2013年 商评委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2014年 一审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2015年 二审北京高院改判,维持商评委裁定
2016年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不予核准注册

争议焦点

东方商标注册案

1、商号(字号)的商誉是否受行政区划限制:最高院认为,企业名称或商号所承载的商誉及知名度影响力不宜以行政区划范围直接限制,应根据企业经营历史、产品销售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上海东方公司的“东方”商号已在全国范围形成一定影响。

2、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是否损害了上海东方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判断标准在于该商标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由于“东方”商标与上海东方公司商号文字相同,经营范围一致,且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被认定损害了上海东方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法院判决

一审:北京一中院认为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上海东方公司的在先字号权,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东方商标注册案

二审:北京高院认为上海东方公司的知名度仅限于上海地区,广州东方公司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改判维持商评委裁定。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为,上海东方公司的“东方”商号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广州东方公司的注册行为损害了其商号权,最终判决撤销二审判决,不予核准注册。

相关问题与解答

1、:为什么上海东方公司的商号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东方商标注册案

:虽然我国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有地域区分,但企业名称或商号所承载的商誉及知名度影响力不宜以行政区划范围直接限制,上海东方公司的“东方”商号历史悠久,且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其商号权应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

2、:广州东方公司申请注册“东方”商标为何最终被驳回?

:因为该商标与上海东方公司的在先商号文字相同,且经营范围一致,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广州东方公司的注册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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