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实施条例

商标注册实施条例是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保障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法规。

商标注册实施条例

一、总则

(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使用和管理商标的活动。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商标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申请文件与手续

申请事项 具体要求
申请书 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并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
商标图样 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本人姓名及个体身份营业执照的号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本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三)申请费用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缴纳费用,缴纳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一)审查原则

1、实质审查: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二)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

经审查认为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标局应当根据商标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

2、实质审查

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是否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等。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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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步审定与公告

经过实质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商标的基本信息、初步审定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

4、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核准注册

1、公告与发证:对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注册效力: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四、商标注册的变更、转让和续展

(一)变更注册事项

1、变更情形: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手续:提交变更申请书和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转让注册商标

1、转让原则: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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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手续: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续展注册商标

1、续展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3、核准与公告: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五、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商标使用的要求

1、正确使用: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负责,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标注义务: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二)商标使用的监督

1、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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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认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六、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问题一: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是否可以重新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复审通过,商标局将予以初步审定公告;若复审仍未通过,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重新申请时要针对之前被驳回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改进,例如完善商标设计,使其更具显著性,或者调整申请类别等,以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

(二)问题二:如何查询商标是否已被注册?

答: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查询商标是否已被注册,一种常见的方式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在该网站上,输入要查询的商标名称或注册号等相关信息,即可查询到该商标的注册状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等详细信息,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查询,他们通常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查询工具,能够提供更准确、全面的查询结果和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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