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认定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其使用注册商标并损害权益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认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详细说明: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定义: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举例:甲公司在未获得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同款运动鞋上使用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ABC”。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定义:如果两个商标在视觉、听觉或含义上相似,且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同一商家或存在关联,即构成近似商标,类似商品则指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共性的商品。

举例: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了与丁公司“XYZ”饮料商标极为相似的“XYZ1”商标,且包装设计也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定义:这种行为指的是经销商或零售商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

举例:戊商店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了一批带有假冒“LMN”商标的服装,并进行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定义:伪造是指未经授权而制造假的商标标识;擅自制造则是指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自行制作其商标标识,销售这些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同样构成侵权。

举例:己工厂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带有“OPQ”商标的标签和包装材料。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定义: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即将原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销售。

什么认定是商标侵权

举例:庚公司购买了辛公司生产的贴有“RST”商标的电子产品,然后将“RST”商标撕去,换上自己的“GHI”商标后重新销售。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定义:这包括为侵权者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等便利条件,以促进或支持侵权行为的发生。

举例:壬物流公司在明知某批货物为假冒“UVW”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定义: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五种情形之外的所有可能导致商标权受损的行为。

举例: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

2、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定义:这是最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包括直接在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容器以及随商品一起提供的说明书、保修单等交易文书上标注商标。

举例:在手机产品上贴上商标标签,在手机盒子上印刷商标图案等。

什么认定是商标侵权

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定义:通过广告、展览等方式展示商标,以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商品销量。

举例:在电视广告中展示带有商标的产品形象,参加展会时在展位上突出显示商标。

销售、承诺销售含有商标的商品

定义:不仅实际销售带有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使用,即使是提供销售的要约(如发布预售信息)也构成商标使用。

举例:在电商平台上发布带有商标商品的预售信息,接受消费者的预订订单。

在服务中使用商标

定义:对于服务类商标而言,提供服务的过程即为商标的使用过程。

举例:连锁餐厅在店铺招牌、餐具、员工制服上使用其服务商标。

3、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

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或者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的公告

什么认定是商标侵权

解释:这些行为仅涉及商标注册程序中的信息发布,并未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因此不属于商标使用。

权利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声明

解释:单纯的使用意图或计划并不构成实际的商标使用。

其他不被视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解释:仅为个人欣赏、科研教学等非商业目的而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

以下是相关问题解答:

1、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

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程度,以及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还需参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2、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商标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如果前两者都难以确定,可以参考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法院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330358.html

(0)
观察员观察员
上一篇 2025年4月1日 14:45
下一篇 2025年4月1日 15:04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