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否掉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个商标注册进行否决,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方法和理由:
一、基于商标法的规定
缺乏显著性
| 情形 | 具体说明 |
| 通用名称 |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苹果”用于水果类产品,“手表”用于钟表类产品等,这样的商标缺乏独特性和识别性,无法将特定商品与特定来源建立联系,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异议或申请驳回。 |
| 描述性词语 | 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形状等特点的词汇,如“保暖内衣”“纯棉床单”等,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与特定的品牌联系在一起,而是理解为对商品属性的描述,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
| 过于简单或复杂的设计 | 过于简单的图形或线条组合,如单一的直线、圆形等;或者过于复杂的图案,导致消费者难以记忆和识别,也可能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
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 类型 | 具体情况 |
| 在先注册商标 | 如果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可能会因构成混淆而被否决。“可口可乐”是著名的饮料品牌,如果有人在类似的碳酸饮料产品上申请注册“可乐可口”等容易产生混淆的商标,就会侵犯在先权利。 |
| 在先申请商标 | 即使他人的商标尚未获得注册,但如果其申请日期早于在后申请的商标,且在先申请的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也可能成为否决在后商标注册的理由。 |
| 其他在先权利 |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外观设计权、商号权、姓名权等,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或者将他人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外形作为商标注册;又或者将他人的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具有识别性的标志抢先注册为商标,都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商标注册被否决。 |
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欺骗性
| 情形 | 解释 |
| 民族歧视性 | 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带有对特定民族或民族群体进行歧视、侮辱的含义,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民族团结原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包含对某个民族不尊重、贬低性的语言或形象的商标。 |
| 欺骗性 | 如果商标的内容或宣传方式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殊的品质、功能、产地等,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些特征,就构成欺骗性商标,将普通食品标注为具有神奇保健功效的“神药”,这种带有欺骗性的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否决。 |
4.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 情形 | 举例 |
| 违背道德观念 | 商标包含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违反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规范的内容,如以色情图案或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会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不能获得注册。 |
| 涉及政治敏感或不良社会现象 | 使用与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相关的不当内容作为商标,或者涉及恐怖主义、邪教组织等敏感话题,都可能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而不予注册,在一些特殊历史时期或国际背景下,某些涉及政治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会遭到严格审查和否决。 |
二、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恶意抢注
| 判断因素 | 具体表现 |
| 主观故意 | 申请人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却故意抢先申请注册,企图通过转让、授权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某企业在某一领域长期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积累了较高的声誉和客户群体,另一家企业发现后恶意抢注该商标,然后向原使用企业索要高额转让费。 |
| 囤积商标行为 | 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或者没有实际使用意图地申请众多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经营需求,这种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恶意抢注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人一次性申请注册几十个与市场上热门品牌相似的商标,却不准备在实际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些商标。 |
侵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条件 | 说明 |
| 在先使用时间 | 他人在先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应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使用时间,且在一定范围内持续使用,某个体工商户在当地长期经营一家小吃店,使用了一个独特的店名作为商标,虽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但在周边地区已经拥有了一批固定的顾客群体和一定的知名度,后来,一家大型餐饮企业想要注册相同的商标用于连锁经营,这就构成了对该个体工商户在先使用商标的侵犯。 |
| 影响力范围 | 在先使用的商标在其所使用的地域、行业或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影响力的判断可以从销售额、市场份额、广告宣传程度、消费者口碑等方面综合考量。 |
三、基于商标审查程序和规则
违反法定程序
| 情况 | 处理方式 |
| 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 商标注册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如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等,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文件格式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若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商标局将不予受理该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填写不完整,缺少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详细信息;商标图样不符合规定的尺寸或格式要求等。 |
| 未经代理人授权委托(如有代理) | 如果申请人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但在申请过程中没有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明确、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商标局无法确认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从而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
商标近似判断标准
| 判断要素 | 具体分析 |
| 文字商标 | 对于文字商标的近似判断,主要考虑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的相似性,如果两个文字商标在视觉上非常接近,娃哈哈”与“娃娃哈”;读音相同或相近,如“汇源”与“慧源”;含义上容易引起混淆,像“飘柔”与“飘柔丝”等,都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还需要考虑文字的整体结构和排列方式,以及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
| 图形商标 | 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相对复杂,要从图形的外观、轮廓、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即使图形的某些细节存在差异,但如果整体上给消费者的印象相似,仍可能构成近似商标,两个动物图案的商标,虽然动物的种类不同,但姿态、造型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
| 组合商标 | 组合商标由文字和图形两部分组成,在判断近似时需要综合考虑各部分的相似性以及组合后的整体效果,如果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分别与他人的商标近似,或者其中一部分与他人商标近似且整体上容易造成混淆,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一个商标的文字为“ABC”,图形是一个圆形,另一个商标的文字为“ABD”,图形是一个椭圆形,这两个商标在文字和图形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近似,整体上可能会被认为构成近似关系。 |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一:如果我认为某个商标注册侵犯了我的在先权利,但我还没有进行商标注册,我应该怎么办?
解答:即使你没有进行商标注册,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你在先使用该商标并使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你可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你需要提供详细的在先使用证据,如使用时间、地点、销售记录、广告宣传资料、消费者反馈等,以证明你是该商标的在先使用者,并且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认可和声誉,你还可以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机构协助你处理异议申请,以提高成功的几率。

问题二:如何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有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参考?
解答:判断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但可以参照以下一些常见的判断准则:
文字商标:从字形上看,如果两个文字的结构、笔画、书写方式等相似,容易被消费者误认;读音方面,发音相同或相近,尤其是在日常交流中容易混淆的读音;含义上,如果两个文字所表达的概念、指代对象有一定的关联性或容易让人产生混淆的理解。“长城”与“长诚”,“康师傅”与“康帅傅”等都容易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图形商标:主要看图形的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包括图形的形状、线条、颜色组合等,如果两个图形在整体上给人的感觉相似,即使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也可能构成近似,两个动物图案的商标,一个是卡通风格的小狗,另一个是写实风格的小狗,但整体轮廓和姿态相似,就可能被判定为近似。

组合商标:分别对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进行比较,如果其中任何一部分与他人的商标近似,再结合整体的视觉效果来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一个商标是“苹果+图形”,另一个商标是“苹菓+相似图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综合考虑文字的近似程度和图形的相似度以及整体的组合效果来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还需要考虑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和消费习惯等因素,在实际判断过程中,商标局和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权衡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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