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需符合规定,不得受理违规或不符合要求的委托。
不得受理委托商标注册
一、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商标局将不会受理商标注册的委托申请,这些情形通常与商标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有关,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得受理委托商标注册的情况。

二、具体情形及说明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国家名称、旗帜、国徽等是国家的象征,具有特殊的尊严和意义,若允许其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损害国家尊严或引发不良影响。“中国”字样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使用。 |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含有对特定民族进行贬低、侮辱等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的商标,违背了平等、尊重和团结的原则,容易引发民族矛盾和社会不稳定,比如包含对某个民族不友好称呼或暗示的商标。 |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此类商标所传达的信息存在虚假、夸大的成分,会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例如声称某种产品具有神奇疗效但实际上并无科学依据的商标宣传内容。 |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包括宣扬色情、暴力、迷信、恐怖主义等不良思想或行为的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如包含低俗图案或文字暗示的商标。 |
(二)缺乏显著特征
|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通用名称只是对商品类别的一般性称呼,缺乏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独特性,苹果”(水果)作为水果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不能单独作为商标注册,图形、型号同样如此,如简单的圆形、方形等常见图形或产品的常规型号。 |
|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这些信息主要是对商品本身属性的描述,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纯棉”(表示主要原料)、“保暖”(表示功能)等词汇,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难以让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家联系起来。 |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不具备独特性、识别性的标志也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例如过于简单、常见的图案或文字组合,难以在众多商标中脱颖而出,使消费者难以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关联起来。 |
(三)三维标志相关限制
|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商品自身的固有形状是基于产品的功能或生产需求自然形成的,如水杯的圆柱形状是为了方便握持和盛装液体;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如电脑芯片的特定形状是为了满足其散热、性能等技术要求;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钻石的切割形状会影响其光学效果和价值,这些形状并非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是与商品本身的功能、技术或价值密切相关,因此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
(四)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
|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即使他人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如果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翻译该商标,且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就会损害原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某国外知名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品牌,若国内企业擅自复制其商标用于同类商品,可能会使消费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品牌的产品。 |
|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更高水平的保护,任何复制、摹仿或翻译行为若误导公众,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市场价值,所以不允许注册和使用。 |
(五)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
|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代理人或代表人应当基于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委托行事,若擅自抢注其商标,违背了诚信原则和代理关系的基本要求,商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注册了客户的商标。 |
|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 地理标志表明商品来源于特定的地区,且该地区的自然环境、人文因素等对商品的质量、声誉等特征有重要影响,如果商品并非来自该地区却标注该地理标志,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产地的认知,不过,对于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善意取得注册的商标,考虑到注册人的无辜性,允许其继续有效。 |
(六)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存在冲突
| 情形描述 | 具体说明 |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在先权利包括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字号权等合法权益,如果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侵犯了这些在先权利,会导致权利纠纷和市场混乱,将他人创作的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图案作为商标注册,而该图案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否则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
三、相关问题与解答
(一)问题:如果一个商标只是缺乏显著特征,但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已经获得了显著性,是否可以申请注册?

解答:可以申请注册,根据相关规定,原本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需要商标使用者在实际商业活动中持续、稳定地使用该标志,并通过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方式,使消费者逐渐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建立起联系,从而获得显著性,某个简单的线条图案最初可能缺乏显著特征,但经过企业多年的广泛使用和大量宣传,消费者一看到该图案就能联想到特定企业的商品,此时该图案就具备了显著性,可申请商标注册。
(二)问题: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权利人应该在何时提出异议?
解答:在先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当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在先权利人如果认为该申请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字号权等,就需要在这个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享有在先权利以及该商标注册申请构成了侵权,在先权利人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之相似可能导致混淆,那么在先权利人应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的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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