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驳回文件
一、文件
| 信息类别 | 具体内容 |
| 文件名称 | 《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 |
| 发文机关 | [具体商标局名称] |
| 发文日期 | [年/月/日] |
| 申请人信息 | 申请人名称:[公司或个人姓名] 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
| 商标信息 | 商标名称:[商标名称] 商标图样:[图样描述或附上图样]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类别:[具体类别] |
二、驳回原因
(一)绝对驳回理由
1、缺乏显著性
具体说明:商标应具有独特性和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经审查,该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过于简单、常见,缺乏足够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仅以常见的姓氏、通用的图形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涉及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违反公序良俗
具体说明:商标的内容或其使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产生不良影响,该商标包含不文明、低俗、带有民族歧视性、宗教侮辱性等不良内容,不符合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的要求,商标中包含侮辱性词汇、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涉及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带有欺骗性
具体说明: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在食品类商标注册中使用“天然绿色”等虚假宣传性质的词汇,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具有特定的绿色、健康属性,但实际并无相关依据。
涉及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相对驳回理由
1、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
具体说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存在他人注册在先且处于有效期内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经对比,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图形构成等方面高度相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在服装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知名服装品牌商标在整体外观和核心识别部分极为相近。
涉及法条:《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与在先申请商标冲突

具体说明:在申请日期之前,已有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向商标局提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且该申请目前尚未获得核准注册,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该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商标构成冲突,不能予以注册,两个申请人分别在不同日期申请了近似的餐饮服务类商标,在后的申请将被驳回。
涉及法条:《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驳回决定
基于上述驳回理由,商标局决定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如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解答:申请复审时,一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复审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号、申请日期、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等信息,阐述申请复审的理由和依据。
证据材料:针对驳回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如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产品照片、宣传资料、销售合同等)、证明商标具有显著性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材料(如市场调研报告、行业规范文件等)、区分于在先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证据(如商标设计思路说明、消费者认知调查报告等)。
问题2:商标驳回后申请复审的成功率有多高?
解答:商标驳回后申请复审的成功率因具体情况而异,如果申请人能够针对驳回理由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使其商标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那么复审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但如果驳回理由确实成立且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力的反驳证据,复审成功的概率则较低,总体而言,复审成功率没有一个固定的数值,可能在30% 60%左右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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