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神”“火神”作为与疫情相关的标志性词汇,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雷神”“火神”等与疫情紧密相关的词汇被严格限制用于商标注册。
一、注册背景
1、名称来源:“雷神”和“火神”这两个名称在中国文化中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分别代表着自然力量中的雷电和火焰,而在新冠疫情期间,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的命名,赋予了这两个词特殊的含义。
2、社会影响:由于这两家医院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得“雷神”和“火神”成为了公众熟知且具有特殊情感寄托的名称。
二、注册情况
| 小标题 | 单元表格内容 |
| 申请主体 | 多家企业曾尝试申请“雷神”和“火神”商标,但大多数被驳回。 |
| 申请类别 | 包括第9类(科学仪器)、第35类(广告销售)、第41类(教育娱乐)等多个类别。 |
| 驳回原因 | 主要是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依法予以驳回。 |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雷神”和“火神”作为与疫情相关的特殊名称,其注册为商标可能会引起公众的误解或不适,因此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
四、相关问题与解答
1、为什么“雷神”和“火神”商标注册申请会被大量驳回?

答:主要是因为“雷神”和“火神”在疫情期间与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紧密相关,注册为商标可能引起公众误解,认为其与医院有关联,从而增加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赖度,这两个词作为与疫情相关的特殊名称,其注册为商标也可能被认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被大量驳回。
2、如果未来有合法授权,是否可以注册“雷神”和“火神”商标?

答: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者是“雷神”和“火神”名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经过其所有者的合法授权,那么理论上是可以提出注册申请的,即使有合法授权,也需要满足商标法的其他规定,如不具有不良影响、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才有可能获得注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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