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条件
| 申请人类型 | 具体要求 |
| 自然人 | 从事个体经营或有其他合法经营需求,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
| 法人 |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文件。 |
| 其他组织 | 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以自身名义从事活动,需提供相关登记证书或证明文件。 |
二、商标构成条件
(一)积极条件
1、具备法定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具有显著特征:
固有显著性:标志本身立意新颖、设计独特,能够使消费者将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如独特的图形、创意的文字组合等。
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某个原本表示商品原料的词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消费者看到该词汇就能联想到特定品牌。
(二)消极条件
1、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不得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能使用与已注册或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
不得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如果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未经授权不得代理或代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得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不得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2、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
与国家名称等相关标志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官方标志等的规定: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
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不能含有对任何民族的歧视性元素,要尊重各民族的文化和情感。

不得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不能使用夸大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且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标志,如“极品”“万能”等无实际依据的描述。
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对社会风气、文化传统等产生不良导向。
三、地域名相关的特殊条件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黄山”作为地名,如果仅由“黄山”二字构成的商标,一般不能注册,但如果“黄山”与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具有其他含义的整体,如“黄山印象”,且整体上能够与地名相区分,则有可能被核准注册。
2、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限制: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也不得作为商标,但同样存在例外情况,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巴黎”是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若单独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常不被允许,但如果组成“巴黎风情”等具有其他含义的商标,且不会使公众产生产地误认等,则可能符合注册条件。
3、特殊情况下的可注册性:对于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果其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误认,则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但如果该地名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且不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也可能被准予注册。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在申请地域名商标注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商标注册。
2、合理使用与维权:商标注册后,在使用过程中应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商标标志,当他人正当使用地名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予以尊重,不得无端禁止,若发现他人侵权行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我想用一个包含地域名的商标,但该地域名本身没有其他含义,我该如何操作才能使其有可能注册成功?
解答:如果地域名本身没有其他含义,你可以尝试将地域名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要素进行组合,使整个商标标志在整体上能够与该地域名相区分,并且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能够让消费者将其识别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而不是单纯的地域名,可以在地域名的基础上添加图形、字母、数字或其他描述性词语等,形成一个新的、具有独特含义的商标,在使用该商标的过程中,通过宣传和推广,使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认知和记忆,进一步增强其显著性。
问题2:我已经注册了一个包含地域名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解答:在使用已注册的包含地域名的商标时,首先要规范使用,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自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拆分使用地域名部分,要尊重其他市场主体对地名的正当使用权利,他人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你无权予以禁止,要注意维护商标的声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导致商标信誉受损,要关注市场动态,防止他人恶意攀附你的商标商誉,及时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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