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是针对已公告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反对意见,其目的是阻止该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的一方被称为异议人,而被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则被称为被异议人。
申请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如果您想对某个已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您需要在这个三个月的期限内完成申请。
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或者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企业提交异议申请。
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被异议方的应对:被异议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需要答辩,在准备材料时,需要注意抓住重点、条理清晰,并确保不要错过提交材料的时机。
时间节点 | 说明 | 备注 |
初步审定公告期 |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 | 公告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三个月内有效 |
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 异议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以下材料:商标异议申请书、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异议人的身份证明(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 材料应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
答辩期限 |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将异议申请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需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 | 若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 |
补正期限(如需) | 如商标局发现异议申请书件存在问题,将要求异议人在限期内补正 | 非必经流程,具体视异议申请书情况而定 |
裁定期限 | 商标局在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 特殊情况下,可经批准延长六个月 |
复审期限 |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 |
请注意,商标异议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变化,建议在办理过程中关注商标局的相关通知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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