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原则上禁用县级以上地名,但具有其他含义、集体/证明商标或经使用取得显著
商标注册中使用地名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进一步明确: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包括国际通用长度名称、国家首都、重大城市等。”
禁止以地名注册为商标的情形
| 情形 | 具体说明 |
|---|---|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 | 如“北京”“上海”“广东省”“朝阳区”等,直接使用会被驳回。 |
| 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 | 如“巴黎”“纽约”“富士山”等,因具有广泛知名度,通常不可注册。 |
| 地名缺乏显著性 | 仅用地名描述商品产地或服务来源(如“西湖龙井”中的“西湖”),可能被认定为通用名称。 |
允许使用地名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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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具有其他含义
- 例:“凤凰”可指神话动物,不仅限于湖南省凤凰县;“黄山”除安徽黄山外,也可用于其他领域。
- 需满足:消费者不会将地名与特定行政区划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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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 例:“库尔勒香梨”“阳澄湖大闸蟹”等,用于标识原产地商品的特殊品质。
- 需满足:需由行业协会或机构申请,并提交规范使用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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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与其他元素组合使用

- 例:“青岛啤酒”“张家界旅游”,地名与核心词汇结合后形成整体显著性。
- 需满足:组合后的整体具有辨识度,且不会误导公众。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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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混淆性使用
若商标中包含地名,需确保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如“巴黎世家”虽含地名,但长期使用已形成独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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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知名地名可能被接受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或非公众熟知的地名(如“杏花村”非山西外的其他同名地区),可能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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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地名需谨慎
翻译的外国地名(如“莱茵河”)可能被认定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需提前查询。

相关问题与解答
问题1:如果地名经过艺术化设计,是否可以注册?
解答:
若地名通过字体变形、图形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独特风格,使其脱离单纯地名的识别性,可能被接受。🌆北京”图形商标,需结合设计后的显著性判断,但仍需避免仅用地名作为核心要素。
问题2:县级以下地名(如乡镇、村庄)能否注册?
解答:
《商标法》未明确禁止县级以下地名,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该地名不属于“公众知晓”的范围(如非知名景区或特产产地);
- 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如“周庄”单独使用可能被拒,但“周庄古镇”组合可能通过)。
建议提前查询类似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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