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类型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下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请注意,如果某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那么它们仍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了一些不能注册的商标性质及其对应的禁止条款:
禁止性质 | 相关条款 |
与国家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 | 第十条 (一) |
与外国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未经同意) | 第十条 (二) |
与国际组织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未经同意) | 第十条 (三) |
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未经授权) | 第十条 (四) |
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 第十条 (五) |
带有民族歧视性 | 第十条 (六)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 第十条 (七)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 第十条 (八)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经例外处理) | 第十条 末尾部分 |
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 第十一条 (一) |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 未经明确条款,但根据审查实践 |
恶意注册、不正当手段取得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一个简化的总结,每个条款下可能还有具体的细分和解释,具体注册商标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商标法全文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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