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性质的商标不能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类型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有什么性质的商标不能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下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请注意,如果某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那么它们仍然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列出了一些不能注册的商标性质及其对应的禁止条款:

禁止性质 相关条款
与国家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 第十条 (一)
与外国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未经同意) 第十条 (二)
与国际组织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未经同意) 第十条 (三)
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未经授权) 第十条 (四)
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第十条 (五)
带有民族歧视性 第十条 (六)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第十条 (七)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第十条 (八)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未经例外处理) 第十条 末尾部分
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第十一条 (一)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未经明确条款,但根据审查实践
恶意注册、不正当手段取得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请注意,这个介绍是一个简化的总结,每个条款下可能还有具体的细分和解释,具体注册商标时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商标法全文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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