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优先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间日期上的优先,即以前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作为后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序号 | 权利内容 | 法律依据 | 条件 | 期限 |
1 | 商标优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 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2.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自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注册申请。 | 1. 外国申请后六个月内;2. 展出后六个月内。 |
2 | 享有优先权的申请方式 |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需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1. 需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2. 需要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 三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
3 | 未提出声明或逾期提交的后果 |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将无法享有优先权。 | 无优先权。 |
4 | 商标优先权的效力 | 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其申请日将视为与首次申请日相同。 | 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将优先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申请进行审查。 | 与首次申请日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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