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风机属于第11类的1106小类: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在商标注册时,需要根据其具体使用项目,将其划分为特定的商标类别,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商标权益,并且方便消费者区分不同类型产品或服务所对应的品牌 。
排烟风机通常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11类,该类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等,以下是针对排烟风机的一个简化的商标类别介绍:
商标类别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第11类 | 排烟风机 | 用于通风、排烟、空气净化等机械设备 |
以下是更详细的子类别划分(以国际尼斯分类为基础):
商标子类别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1110 | 空气调节设备 | 空气调节装置,包括排烟风机 |
1111 | 热风发生器 | 用于产生热风的设备,可能与排烟风机相关 |
1112 | 空气加热设备 | 用于加热空气的设备,可能与排烟风机配合使用 |
1114 | 空气净化设备 | 用于空气净化,包括排烟风机在内的相关设备 |
1115 | 通风罩 | 用于局部排风的设备,与排烟风机有关 |
1116 | 空气循环设备 | 用于循环室内空气的设备,包括排烟风机 |
1117 | 灭火设备 | 灭火设备中可能包含排烟风机作为辅助设备 |
请注意,具体的商标分类可能会因各国商标局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实际申请商标时,请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官方发布的最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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