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允许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元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以下是一个简化的介绍,概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允许使用的商标类型及其特点:
商标类型 | 定义与特点 | 使用范围 |
商品商标 | 指用于商品上的商标,用以区分商品来源。 | 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等。 |
服务商标 | 指用于服务场所、服务工具等与服务相关的商标,用以区分服务来源。 | 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服务用品、商业交易文书等。 |
集体商标 | 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 注册人所属组织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
证明商标 | 由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 | 由控制该商标的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
注册商标 |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 |
使用商标 | 并非所有商标都需要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但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保护。 | 在不妨碍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请注意,介绍中的内容是对《商标法》相关条款的简化和概括,具体使用商标时,需要遵循《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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