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审在专利复审中并不是必须的程序,根据2017版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进行口审遵循以下原则:
1、当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证据充分且理由成立,而专利权人并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决定,而不需要进行口审。
2、对于复审请求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应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如果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上述法律期限,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恢复权利。
口审的决定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和节省时间,双方可能会选择直接进行书面沟通而非口头审理。
复审过程中,口审通常用于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口审介绍模板,用于记录口审过程中需要核对的信息:
序号 | 核对项目 | 口审内容 | 核对结果 | 口审人签名 |
1 | 身份信息 | 核对身份证、户口本(或集体户口登记卡)首页及本人页信息是否一致。 | ||
2 | 学历、学位证书 | 核对学历、学位证书真实性,确认与教育部门认证材料是否一致。 | ||
3 | 工作经验 | 核对工作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确认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真实性。 | ||
4 | 职业资格证书 | 核对报考职位条件中所需的相应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真实性。 | ||
5 | 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 | 核特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期间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真实性,确认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
6 | 体检报告 | 核对医院出具的本年度体检报告,确认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 ||
7 | 违章记录 | 核对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 | ||
8 | 其他证明材料 | 核对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如同意报考证明、基层工作经历证明等。 | ||
9 | 申报人陈述 | 申报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陈述,确认申报信息无误。 | ||
10 | 综合评价 | 口审人根据核对结果,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是否通过口审的建议。 |
请注意,这个介绍仅作为模板,实际使用时需根据具体项目和要求进行调整,口审人需在核对过程中详细记录核对结果,并在介绍中签名确认,通过口审的申报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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