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使用费属于销售无形资产,是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等,因此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税目注释的规定,税率为 6%。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次性收取多年的品牌管理费,如10年的品牌管理费,需要一次性开具发票,同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公司收取门店品牌使用费时,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目应填写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类”,一般纳税人应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涉及到跨地域收付款,则可采用国税发票,国税发票的税率一般为3%-17%。
项目 | 说明 |
发票类型 | 普通发票 |
税收分类编码 |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相近相似的税收分类编码,如:销售无形资产-商标使用权 |
发票内容 | 品牌使用费 |
发票金额 | 实际收取的品牌使用费金额 |
开票方信息 | 开票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 |
收票方信息 | 收票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等 |
备注 | 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在此处备注 |
请注意,具体税收分类编码和税率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在实际开具发票时,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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