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第三类主要包含的是不含药物的化妆品和梳洗用制剂;不含药物的牙膏;香料,香精油;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等。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不仅可以是文字,还可以包括图形、字母、数字、声音、气味、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总体组合等形式。
请注意,不同类别的商标保护范围和适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时需要仔细考虑和选择,各类型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会因经济发达程度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而有所差异。
类别 | 包括的商品或服务 |
第3类 | 日化用品、洗护、香料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等。 |
第21类 |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等。 |
第42类 |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 |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要的概述,每个类别下还有更详细的分组和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具体注册商标时,需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详细选择。
图片来源于互联网,如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发布者:观察员,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kname.net/ask/40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