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宣告无效的管理主要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当一个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或因侵犯他人权益取得注册时,商标局可以主动依职权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商标自始无效,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复审”申请,若对商评委的决定仍不满意,则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部门名称 | 主要职责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1. 接收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 2. 审查商标无效宣告的请求 3. 作出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 |
商标评审委员会 | 1. 处理商标无效宣告的复审申请 2. 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 3. 受理与商标无效宣告相关的其他事宜 |
人民法院 | 1. 审理商标无效宣告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2.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案件进行审理 |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宣告无效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审查、裁定、复审和诉讼等环节,在各个环节中,以上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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