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费的支付时间因具体情况而异,在专利权授予当年的年费,需要在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如果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将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进行缴纳,如果专利权人在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应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期满仍未缴纳,则专利权将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根据专利许可合同的具体条款,许可费的支付时间也可能有其他规定,提成支付方式下,专利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将确定一个提取使用费的百分比,在被许可方开始利用专利进行生产之后,将以经济上的使用效果作为基础,定期连续提取使用费,这种情况下,具体的支付时间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定,对于专利许可费的支付问题,建议参考具体的专利许可合同来确定。
序号 | 许可费支付方式 | 支付时间节点 | 说明 |
1 | 一次总付 | 签订许可合同时支付 | 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后,被许可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许可费 |
2 | 分期支付(一次总算) | 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 | 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期时间节点进行支付,如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支付首期,后续按照约定时间节点支付 |
3 | 提成支付 | 实施专利后按比例支付 | 被许可方实施专利后,按照约定的比例从收益中提取许可费进行支付 |
4 | 人门费加提成支付 | 签订许可合同时支付人门费,实施专利后按比例支付提成 | 合同签订时支付一定的人门费,实施专利后,按照约定的比例从收益中提取许可费进行支付 |
请注意,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和方式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来确定,以上介绍仅提供了一些常见的支付方式供参考,实际操作中,许可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可能因双方协商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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